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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合同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3日

  8、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为清偿期限届满起6个月;没约定,为最高保证终止之日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9、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时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10、物的担保的新规定:【新规定】

  ①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指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② 但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因为物的优先执行规定而免除保证责任。)

  ③ 如债权人在主要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④ 但《担保法解释》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排除在优先执行范围之外。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与其他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不能优先执行物的担保。

  1、 第三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指没有期满后6个月的期限)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就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在注资不足或不符或转移的,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根据《担保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

  (1)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知道怎么办?

  (2) 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14、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债务人破产,不申报债权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权利受损。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三、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承包是没有处分权的,因此要经发包方同意。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发生诉讼后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指如果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担保权人不得向他人要求担保权利。

  《担保法》对房地产的抵押作有专门规定,实行房与地同时抵押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注意判断)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注意判断】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同时抵押,即乡村非企业用地都不得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处分权不完整)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非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如合伙企业份额?)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无单独处分权)。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有资产抵押的司法解释:【重要,破产法中涉及】

  1、 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

  (1)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无效。(两个手续:批准、登记)

  (2)经批准并登记后,抵押有效,但抵押权人只有以折价、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3)(破产法中的规定)纳入国家兼并计划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 国有企业建筑物问题:(适用房与地同时抵押的原则)

  (1)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需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2)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抵押也有效。 ―>因为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处分权。

  3、 国有企业机器设备、厂房问题

  国有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时,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企业有依法处分权。不需批准。

  〖yangjobe〗判断:

  国有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经批准抵押也有效。√

  国有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经登记抵押也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机器设备、厂房登记后抵押才有效。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yangjobe〗看查封和抵押谁在前,如先查封,则不得设定抵押。

  (二)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1、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该条款非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2、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缺少主要内容。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抵押物实现价值的部分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相当于只有部分被担保)。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

  4、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应进行抵押登记的有5项:

  法律规定必须抵押登记的项目

  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厂房、

  林木、

  运输工具、

  企业设备和动产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

  林木主管部门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yangjobe〗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抵押无效。

  5、当事人对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过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人再次设置抵押并办理登记,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抵押权的效力

  1、(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yangjobe〗无论抵押物形式怎么变化,抵押权人始终对其(或补偿金、份额)有抵押权。

  2、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抵押物与从物为两个以上人分别所有时,效力不及从物。

  3、(1)先出租后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在期限内对受让人有效。(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出租时,抵押人应书面告知承租人 ,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对租赁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通知后并转让的,抵押权人是否就不能行使抵押权了?NO,对转让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

  (2)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5、转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就债务清偿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不得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其行为。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拒绝时,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对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未减少的部分,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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