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4、因合同的变更使一方受损,可要求另一方赔偿。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不得转让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1)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4)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将合同转让
(1)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已履行;合同解除;债务抵俏;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双方事先约定或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其他。
2、一方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合同解除了,但该付的款还是应该付。)
(三)债务抵销——抵销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力。
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但依法或合同性质不得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2、约定抵销——指由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四)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存后,合同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后,毁损风险、孳息、提存费用由债权人享有和负担。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五)债的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联系:抵押权人和担保物的所有人成为一人时,抵押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