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中间停止)j什么叫中止;k法定事由;l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段内产生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非人为因素。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涉及时效中止:
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⑵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⑶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六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间隔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人为因素。
1、 权利人提起诉讼;
2、 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 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与中止的区别:
1)中止的事由是客观的,不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控制的。中断带有主观性。
2)计算方法。中止是中间暂时停止下来,而中断是前面不算,再从头算。
********注意总结各章中的适用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期间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法律的规定为最终依据。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偶尔有出题的)
㈠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主要是财产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㈡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单位: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
个人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㈢刑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处理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注意是四种方式,书上详细讲的只有仲裁和诉讼。
2、仲裁和诉讼是平行的,二者不交叉,选择仲裁或诉讼,二者不能同时选择。
(一)仲裁——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申请仲裁应具备的条件:
(1) 有仲裁协议――事前事后都行。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
(3)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4) 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一裁终局。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有的执行都是由法院执行的)
(二)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有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起诉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
不经过一审,不能进入二审程序,但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这三个阶段。
****注意一审二审生效的时间不同:
A、 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判决裁定发生效力
B、 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不是必然的,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
诉讼
必须有仲裁协议(事前、事后都可以)
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仲裁。
可以选择仲裁员
不可以选择审判员
一裁终局
二审终审制(申诉,但不一定再审)
裁决书执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庭),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
有自己的执行庭,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不公开审理
一般公开审理(特殊情况不公开)
法律文书:裁决书
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可能有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