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指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3个要掌握)
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看)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1、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 可自行管理
(2) 也可委托他人管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
A、 委托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属于代理)
B、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属于表见代理)
C、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多选题) 主要是损害企业利益和投资人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等。
2、事务管理内容:(主要看社会保险事务)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
1、 工伤保险:应参加工伤保险。
2、 医疗保险单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职工占本人工资收入的2%;
3、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
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现在基本上什么权利都有。
变更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