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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企业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3日

  五、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

  清算通知日期对比:

  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合伙企业:书中未提。

  3、公司:合并的,在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破产解散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注:所有的清偿顺序都是一样的)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4)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2002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解析】只有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才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责任:

  1. 骗取登记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使用名称与登记的不符合,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 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6个月未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5. 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6. 清算前转移财产,依法追回。

  7.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没收财产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总结: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5000和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5000以下,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3000以下,其他都是2000以下,

  (二)管理人员责任:违反管理合同,(主要是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超载代理权限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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