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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企业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3日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了解)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变更、终止

  (一)设立:

  1、 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特殊经营范围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办理工商登记,是取得合法地位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申请变更。

  2、 变更前,应报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并、分立的,须就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由各方达成一致。

  3、 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公告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4个记)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有权撤销的是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原因看)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破产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④其他原因。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

  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整体财产,经营管理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4项内容,重点项为1、6、8、9,其他看看一般了解)

  1.生产经营决策权

  五项内容(多选、判断注意)要求签合同,要求调整计划,不行的,可不执行。可拒绝其他部门任务。

  6.投资决策权

  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资产处置权

  a、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b、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c、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d、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重点看兼并)

  (1)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

  1、 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

  2、 另一种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3、 兼并程序:

  1)向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报财政机关备案。

  2)清查评估。请法定评估机构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3)编制三样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机关审批。

  4)对财产评估作价。

  5)对清查和评估中,清理出来的盈亏、毁损等,计入当期损益;未处理的亏损,报主管财政审批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

  6)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成交价确定,由主管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处理程序,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价款的交付。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担保下,可分期,不超过3年,程序终结日的支付额不得小于成交价的50%。

  ***注意和利用外资改组的支付价款要求不同: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兼并中的优惠政策:

  免除利息、分年还本。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免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11、从事管理权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部门任免,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备案。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一)转让产权或资产的规定

  1、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 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经股东会同意。

  3、 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

  4、 企业出售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1、 改组前,应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准或备案(而不是批准)后,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2、 改组后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

  (1) 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 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保费等。

  (3)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一次缴足社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 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继承;以其他方式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企业继承

  4、 公开征集外国投资者。

  5、 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利用外资改组程序。

  改组方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全资、有控制权改组的,被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45天内决定

  ――可能垄断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审核前组织听证。3个月内做出决定。

  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四)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注意和内资企业兼并方支付价款的区别)

  1、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2、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3、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4、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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