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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5日

  【考点1】法律事实(P9)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

  【相关链接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P26)

  【相关链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P336)

  【相关链接3】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P532)

  【考点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释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自“到达”时生效。(P364)

  【解释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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