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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5日

  【考点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21)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例题6】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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