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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5日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

  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

  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
回购程序要求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目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例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选项D错误;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选项B错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例题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2007年)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ABCD

  【解析】考察公司法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ABCD都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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