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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5日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方式

  (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完全一致。提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为人民币( )。

  A、1亿元

  B、8000万元

  C、6500万元

  D、5200万元

  【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答案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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