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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导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分类。

  需区分各类退伙的情形。

  (2)退伙的效果。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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