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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导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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