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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知识点7: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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