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7: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