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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解释: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点睛: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概念:

  了解性的内容。

  2.基本原则:(了解性内容)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知识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提供法定申请文件。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点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意比较:

  (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日

  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注意比较

  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公司等登记的相关时间为30天。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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