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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分为三种情况)

  (1)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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