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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2/3

  1、股东会的特别决议(P133)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2003年多选题)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5.09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6.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7、业主大会的决议特别决议:2/3+2/3

  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8、共有物的处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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