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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10日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合伙企业债权申报期限(P6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4、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6、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主债务人)仍应当付款,其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8、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托收承付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P400)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P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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