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
1、有限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5、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6、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20日
1、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分离认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