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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45日

  公司法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个月/60天

  1、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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