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中介机构(P182)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1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13、要约价格: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16、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