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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6个月/180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P130)(2009年新增)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01年综合题)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首次股票上市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8、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9、(分离)存续期间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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