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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信息披露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十六、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内幕信息

  1、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前面第五节临时报告)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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