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十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一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2、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