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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信息披露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十八、虚假陈述行为一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不涉及重大事件,不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另外,不正当披露也属于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1、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的认定(以下两条都要满足)

  (1)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

  所谓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2)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述有关日期的含义  ①所谓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②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被动的)
③所谓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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