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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收购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四十二、协议收购

  (一)协议收购的概念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1、协议收购的股份转让方是特定的股东。

  2、协议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此时从协议收购转变为要约收购,按前述要约收购的规定办理。)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1、拟订收购协议。

  2、获得批准。收购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委托中介机构保存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4、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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