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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收购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四十三、豁免申请

  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一)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1、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包括: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二)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前述第(1)项和第(3)项至第(7)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简易与一般差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3、根据前款第(2)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依照规定依照前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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