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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讲义及习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4日
  【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A

  【解析】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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