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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讲义及习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4日
  【重要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单选题:

  ★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不再清偿

  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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