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三)确定受让方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四)确定转让价格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五)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六)支付转让价款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2.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一)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概念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要求
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2.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和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做好可行性研究。
2.划转双方审议。
(1)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计或者清产核资。
4.签订划转协议。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1.确定批准机构。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批准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3.由政府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根据规定,下列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1)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5)其他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事后报备 |
国有“控股”股东 |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 |
事先报批 |
国有“控股”股东 |
不能满足事后报备条件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
国有股东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
申请 |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
公告 | 在书面报告的“同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
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
确定价格 | 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不按照上述价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 |
签订转让协议 | 转让协议起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6)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7)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8)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9)协议生效条件。 |
审核批准 |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四)间接转让
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