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一)产权登记的内容
占有产权登记 |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变动产权登记 |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
注销产权登记 |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一)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根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三)产权登记的其他管理事项
1.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
3.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