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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4日
  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家机关 

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政党及人民团体 

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国有企业 

企业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集体所有制企业 

(1)一般来说,企业内凡属以国有资产投入或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出资额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投资者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股份制、联营企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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