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营业额的计算范围 |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①该单个经营者; 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⑤第①至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 |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 |
营业额的除外规定 |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
部分收购 | 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①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②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如果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即构成“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也依此规则处理。 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
(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人-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
1.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