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第二阶段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最终决定 |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
决定的公布 |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