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一)外汇的概念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2.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汇率和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2.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及经常项目外汇的概念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内容。在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经常项目外汇。
1.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2.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
3.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
4.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经常转移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企业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大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凭合同或协议等单证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2.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3.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五)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3.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1)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
(3)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
2.境外直接投资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5)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3.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
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 是QFII的反向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 |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 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 |
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 |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制度 | 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具体来说: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2)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4)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此规定。
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另外,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五、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即以一国货币表示另一国货币的价格。自2005年7月21日起,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通过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交易报价体现出来。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
(二)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美元等主要外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围绕中间价上下浮动的幅度,并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
(1)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四种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2)在银行结售汇市场方面,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钞)最高卖出价与现汇(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现汇买卖价差和现钞买卖价差分别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和4%。
2.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挂牌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六、外汇市场管理
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性质不同,外汇市场可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外汇批发市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也称银行间外汇市场。
(一)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
1.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以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2.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中,有两种特殊交易主体,即做市商和开展衍生品外汇经纪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
1.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四类人民币外汇产品,共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5个本外币交易货币对。
2.银行间外汇市场还包括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和欧元/日元8个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