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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4日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6)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3)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③合作企业的解散;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4)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3)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如果一个外资企业是由多个外国投资者出资建立的,则该企业所设立的董事会中董事的名额,一般应按照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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