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整计划的效力、执行与终止(★★)
1.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重整计划的终止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重整计划终止后清偿的效力。
①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②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