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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九、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项权利即为“别除权”)。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提示】与旧破产法规定不同,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

  【举例】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后因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乙银行就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①假设乙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其1000万元的债权全部作为普通债权;

  ②假设乙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且甲公司的建筑物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则乙银行1000万元的债权可以得到全额清偿,甲公司的剩余的400万元列为其可分配财产

  ③假设乙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但甲公司的建筑物变现价值仅为800万元,则乙银行1000万元的债权只享有8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其余未受偿的200万元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

  2.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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