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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四)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比较(见下表)

  表8.11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比较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这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链接】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

  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10·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

  B.核查债权

  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D.指定破产管理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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