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四)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比较(见下表)
表8.11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比较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委员会 | |
职权 |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这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链接】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 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例题10·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
B.核查债权
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D.指定破产管理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