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应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链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相对人是知情人,则本人与元权代理人对该相对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若本人追认,则本人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该相对人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票据责任,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提示】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票据伪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提示】对于上述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该款规定(即更改的票据无效)。但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2)票据变造在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已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提示1】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提示2】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例题6·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于某以王某的名义签章出票
B.于某在票据上更改了收款人
C.于某在票据上更改了付款日期
D.于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因此选项AD属于票据伪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