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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十)本票

  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和即期本票。

  1.本票的记载事项(见下表)

  表9.8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记载事项的分类

  具体内容

  本票的绝对

  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6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与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因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也是第一债务人

  

  本票的相对

  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

  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本票上来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见票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本票的出票入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入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备考提示】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例题1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本票的当事人并非出票人

  C.我国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关本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的银行本票,因此选项

  C错误。

  (十一)支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见下表)

  表9.9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

  具体内容

  

  支票的绝对

  应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6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与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支票的相对

  应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

  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提示】由于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银行来说.仅包括“营业场所”,不存在“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问题。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与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支票的

  授权补记

  

  ①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②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在支票上补记其名称,收款人名称在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也不能提示付款

  2.支票的付款(★★)

  (I)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1】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提示2】支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①支票出票时,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授权补记;银行承兑汇票中,最终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都是10天。支票是自“出票日”起计算10日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是自“到期日”起计算10日付款期限。

  ③持票人提示付敖时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属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不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银行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表9.10关于票据承兑和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目起2个月

  支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表9.11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表9.1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应记载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付款日期

  √

  ×

  ×

  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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