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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考生学习本章时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围绕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的内容加以学习,在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学习。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①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除由股东代表出任外,分不同的情况,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有的可以有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均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示】此处①、②、③点的规定见《公司法》。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提示】注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要更加严格,是未经同意不能在“任何企业”兼职,而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来说,未经同意是不能在“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的。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提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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