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
(1)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④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①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协商一调解和裁定—申请复议
②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协商—司法程序
【例题5·单选题】A市的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与乙公司(为集体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甲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可以就此纠纷提请( )。
A.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裁定解决
B.A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裁定解决
C.A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经协商不成的,依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