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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测试题

来源:网络 2014年7月1日
  【多选题】:
  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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