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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最后六套题(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6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2.【答案】ABC

   【解析】(1)选项AD: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3.【答案】ACD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4.【答案】CD

   【解析】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包括:(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答案】ABCD

   【解析】教材P65。

6.【答案】ABCD

   【解析】教材P80。

7.【答案】AC

   【解析】(1)选项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与是否退伙无关;(2)选项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8.【答案】CD .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B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9.【答案】AC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10.【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50。

11.【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47。

12.【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选项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3.【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70—171。

14.【答案】ABCD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5.【答案】ABCD

   1—15

   【解析】教材P222。

16.【答案】ABC

   【解析】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7.【答案】ABC

   【解析】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

18.【答案】ABCD

   【解析】教材P281。

19.【答案】AB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制。

20.【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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