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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卷第一套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10日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1)①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②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③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康某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总股本不超过lo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才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股本为10亿股,A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已达5%,A公司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①股份转让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5)①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2。
(6)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7)①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甲公司并不丧失胜诉权。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
【案例2答案】
(1)①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本题中,甲公司2010年l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②甲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l年盈利,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超过了30%,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2)①网下发行的发行价格为网上发行的90%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②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但可以中止发行。
(3)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韩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因此,韩某的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4)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l2万元。根据规定,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本题中,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20—8)×10000=120000(元)。
(5)①监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②总经理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③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①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②王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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