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答案】
(1)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该房屋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丁某承担。
(2)小王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韩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4)叶某请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叶某请求确认小王与杜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出租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②杜某无权请求赵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案例4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l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8)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O4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9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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