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甲音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约定张某以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和刘某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作价l5万元。三人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工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经调整后,公司最终得以设立。
2009年1月,甲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l8条有关“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3”的规定,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
2009年8月,股东张某发现董事赵某与其好友合伙开办了一家音响设备制造厂,生产的产品与甲公司完全相同,于是向甲公司监事会举报了这一情况,监事会决定直接罢免赵某的董事职务,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将其与好友合伙经营的音响设备制造厂的所得交给甲公司。
2009年lo月,刘某与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张某和丁某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就此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2010年1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项股权转让未经甲公司股东会表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刘某退还已付款项。
2010年9月,甲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分立时,甲公司现有债权人3名,分别为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A公司和B公司约定,由A公司承担甲公司所有的债务,A公司和B公司的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取得了丁公司、戊公司的认可,丙公司对该约定不予认可。2011年1月,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原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的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股东张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理由。(5)刘某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6)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4】
2007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初步查实: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已于2007年5月25日被暂停上市;截至2007年9月3013,甲的资产总额为23.97亿元,负债总额42.24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76.22%,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007年10月10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07年12月113,人民法院召开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若干事项:
(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重整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乙公司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乙公司提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多年,双方业务约定2005年刚刚解除,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请求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更换管理人。
(3)债权人丁公司提出,对重整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在重整期间为任何新的借款设定担保。
(4)第一大股东A公司提出,为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将承担更大的义务,为甲公司注入新的优质资产,但是要求如甲公司在重整期间获利超过500万元,应向股东作一定程度的收益分配。
会议分组对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担保债权人组先后两次表决未能通过决议,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了对有担保的债权延期行使优先受偿权将按法律规定支付合理利息,该规定使得该组债权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可以得到公平补偿,因此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证交所2007年5月25日暂停甲公司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经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复盈利能力,证交所有权作出何种决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所述属实,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否有利害关系?说明理由。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决议更换管理人?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6)债权人会议应当采用何种议决规则通过重整计划?
(7)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批准了重整计划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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