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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卷第五套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10日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孙某与许某约定借款月利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5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
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本题中,许某应当以姜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2答案】
(1)张某“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的专利保护期间应当自l991年12月20日起计算。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甲家具厂的行为并不侵犯张某的专利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本题中,甲家具厂在1991年12月20日前就已经使用“高效节能炉”,此后也一直保持在本厂范围内继续使用,不侵犯张某的专利权。
【案例3答案】
(1)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本题中,丁某以劳务出资(无法转让)不符合该规定,工商局应当不予登记。
(2)董事会作出的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在本题中,直接由董事会增补董事不符合规定。
(3)甲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股东张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监事会已经提起诉讼,股东张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刘某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刘某转让其所持甲公司股权已经书面征求了张某和丁某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6)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分立时A公司和B公司的债务分担约定并没有取得丙公司的认可,丙公司仍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答案】
(1)①证交所2007年5月25日暂停甲公司上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②如果甲公司经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复盈利能力的,证交所有权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①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有利害关系。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能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的业务约定解除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尚不足3年。②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决议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不能直接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
(4)丁公司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7)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批准了重整计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如果有担保债权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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