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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二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8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 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选项 B正确。

2.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3.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选项AC中的约定没有违背这一规定,所以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ABCD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 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1)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内部限制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2)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 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有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拒绝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6.ACD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7.BD

【解 析l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8.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BCD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以及事务的执行。(1)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不必经全 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变更经营范围应向修改 合伙协议,而修改合伙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ABCD

【解析】本题考 核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 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 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另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也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11.A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2.ACD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A选项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选项错误在 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选项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3.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于法定退伙中的除名情形,不属于同为法定退伙中当然退伙的情形。

14.AC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 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5.C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所以选项A不正确;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不正确。

16.AB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由于是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7.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18.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方法。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19.A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事务的情形。

20.ABCD

【解 析】本题考核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 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1.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债务责任承担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选择转变身份,成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共同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BD

【解 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根据规定,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 项A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限制,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23.ABCD

【解 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 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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