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经济法模拟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十九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日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 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 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D

【解 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 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 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 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3.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规 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 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4.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相关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但善意的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只是要承受其前手的瑕疵,故C错。

5.C

【解 析】本题考核汇票出票的效力。(1)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不仅限于出票人,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2)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 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所以B选项的表述错误。(3)出票人委托他 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的表述正确。(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 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所以D选项 的表述错误。

6.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的限制。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7.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的种类。

(1)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2)票 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A正确。

8.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对票据签章的伪造。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是票据的变造。因此本题选项D正确。

9.D

【解 析】本题考核汇票记载事项。(1)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此为见票即付,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2)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所以选项B的说法错误;(3)目前我国《票 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如果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汇票无效。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

(4)汇票的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10.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发票据的用途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11.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12.A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记载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

13.D

【解 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记载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 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 任”。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正 确。

14.B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部分背书无效。所谓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15.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记载事项。汇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应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故背书日期为汇票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是汇票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6.A

【解 析】本题考核背书连续。(1)背书日期前后不能衔接,因此选项A正确;(2)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汇票,背书连续,因此选项B错误;(3)根据规定,在背 书连续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因此选项c错误;(4)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因此选项D错误。

17.C

【解析】本题考核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8.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19.B

【解析】本题考核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问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0.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1.C

【解 析】本题考核有关汇票的相关规定。(1)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 应记载事项,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见票即付的汇票即银行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因此选项C正确;(4)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得以 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2.A

【解析】本题考核有关本票的规定。(1)本票 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承兑,因此选项A正确;(2)付款地属于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3)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的银行本票,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本票属于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因此选项D是错误 的。

23.D

【解析】本题考核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根据规定,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4.D

【解 析】本题考核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点:2014年注会准考证打印 通过率 考试大纲 《会计》机考题23套 《经济法》机考题17套

专题:2014注会试题专题 注会备考 综合阶段考试冲刺专题 提高阶段高效备考秘籍 税法辅导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